【金融風險】人行:金融控股公司 不得從事非金業務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19/07/26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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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補金融短板,防控金融風險,周五(7月26日)正式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明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同時在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設置過渡期。

一些金融控股公司  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人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周五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稱,實踐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量大、業務雜、關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有關責人稱。

該負責人指出,總體看,《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風險可控。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像、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辦法》確立宏觀審慎管理、穿透監管、協調監管的原則。具體來看,將金融控股集團視為一個整體實施監管,對並表範圍內的公司治理結構、整體資本和槓桿水平、關聯交易、整體風險敞口等方面進行全面持續管控。

識別實際控制人 防隱匿直實控制關系虛假注資

同時,強調對股權和資金等的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防止隱匿真實的控制關系;穿透核查資金來源真實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辦法》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依法設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符合一定條件且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實施監管;對於非金融企業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設或監管的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認定條件,但應被納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不得從事非金業務  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5%。

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一些企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機構,以負債資金出資,推升整體杠杆率,操控殼公司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整個集團沒有多少能夠抵御風險的真實資本。

不得以委託、債務資金和投資基金  投資金融控股公司

為此,《辦法》明確,股東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

並對資本合規性實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資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

設置過渡期  建立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

該負責人表示,在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的基礎上,《辦法》設置過渡期。對於存量,如果在股權結構、投資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的比例、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對於增量,將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在關聯交易方面,《辦法》建立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向其他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向關聯方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的10%或該關聯方注冊資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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